(2017)豫01民终6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王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王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与太行山路交叉口惠达紫云居2号楼2幢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徐慧宪,总经理。��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辉,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南,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岚,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宝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漯河宝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辉、凡亚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宝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3391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2、一、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经签字生效已经开始履行,一审认定合同尚未开始履行系对法律的适用错误;2、被上诉人的违约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违约金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一审认定合同有效、认定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却不认定其负有违约责任明显前后矛盾;3、上诉人为履行合同,放弃了交易的权利是一种直接损失。综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认定被上诉人未按合同履行支付房款义务,却认为合同尚未开始履行(不支持上诉人的违约金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与事实不符。漯河宝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39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福禄街108号5层01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总价款5733120元;契税224547元、维修基金38818元等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交付定金200000元,尾款579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完;被告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被告均应按逾期付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被告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定金,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双方合同应予解除。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双方履行合同时逾期付款的责任条款。现合同实际尚未开始履行,双方解除合同,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王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岚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驳回原告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9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6年4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被上诉人应付房款的总额及逾期天数(计算至上诉人起诉日),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33915元,未超出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未支持上诉人违约金的请求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漯河宝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原告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岚于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漯河市宝诺商贸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王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险公司支付违约金233915元;四、驳回上诉人漯河市宝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09元,共计7214元,由被上诉人王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