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二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丽秋、王成国与吉林市瑞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国,刘丽秋,吉林市瑞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王成国,男,1965年8月23日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刘丽秋,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以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祝裴研,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瑞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利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成国、刘丽秋与被告吉林市瑞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王成国、刘丽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成国、刘丽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秦颖卓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代理审判员 宁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学舟—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