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修友与宋俊凤、于学良、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修友,宋俊凤,于学良,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274号申请执行人宋修友,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花园中路。被执行人宋俊凤,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被执行人于学良,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柳沟东径山路。法定代表人于学良,经理。被执行人于霞,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修友与被执行人宋俊凤、于学良、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于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鲁1002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俊凤、威海良宁门窗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5月19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元和***元(含执行费***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款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19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