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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刑更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修方帅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修方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6刑更19号罪犯修方帅,男,1987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现在山东省鲁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于2017年6月10日提请减刑一个月。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同意对罪犯减刑的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经审理查明,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即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修方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3日起,刑满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本院认为,因罪犯修方帅的刑满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罪犯修方帅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北监狱对罪犯修方帅的减刑建议书予以退回。审判长  常维华审判员  王胜伦审判员  张魁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