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兰桂芹诉被告王德峰、万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桂芹,王德峰,万俊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61号原告兰桂芹,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万俊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桂芹诉被告王德峰、万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王德峰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德峰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桂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