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兰桂芹诉被告王德峰、万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桂芹,王德峰,万俊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61号原告兰桂芹,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田东阳,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万俊莲,女,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桂芹诉被告王德峰、万俊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王德峰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德峰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桂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5.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