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3执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若晗与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若晗,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92号申请执行人冯若晗,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冯若晗与被执行人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若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056.14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冯若晗与被执行人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冯若晗33206.14元,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6月15日,被执行人陕西红西凤酒销售有限公司将全部款项33206.14元缴付本院,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冯若晗,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8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