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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胡某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刑初254号自诉人许某,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诉讼代理人陈超,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因涉嫌犯重婚罪,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自诉人许某以被告人胡某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许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许某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是自诉人许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越群审 判 员  彭彩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