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执17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焕平与万树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平,万树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焕平,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北站职工宿舍,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7306050415。委托代理人折瑞,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树勋,男,197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北站职工宿舍。公民身份证号:152723197105090612。本院在执行王焕平与万树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树勋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案件执行费296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案件保全费1520元由被执行人万树勋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万树勋银行存款206630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178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