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静静与王娃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静,王娃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549号原告:王静静,女,199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王娃子,男,199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静诉被告王娃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静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静静负担。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