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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任冬庚与吴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冬庚,吴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21民初580号原告:任冬庚,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经商,住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生,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川,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分宜县。原告任冬庚与被告吴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冬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生、被告吴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冬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原告委托案外人罗建华购买手表。案外人罗建华在深圳市罗湖区爱包包站皮具店选购一款伯爵二手手表,价格为230000元。原告拿到手表并经反复察看和请教他人后,同意购买。同年1月20日,原告本想通过网银转账给案外人罗建华,但却误转给了被告吴川。直到案外人罗建华询问手表款支付一事,原告才发现转账错误,原告随即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吴川承认原告任冬庚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笔230000元款项转错的责任不在被告吴川,现被告吴川经济困难,原告转入的银行卡亦被人民法院查封,故无法返还该笔款项。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吴川承认原告任冬庚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且原告任冬庚亦提交了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深圳市罗湖区爱包包站皮具店经营者郭浪风、员工罗加昌出具的证明及深圳市罗湖区爱包包站皮具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据,故本院对原告任冬庚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原告在转款时操作有误导致将款项错误转入被告银行卡中,故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将此笔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款项返还给原告。该笔款系原告误转,被告在此过程中确实没有过错,但原告转入的银行卡被法院查封确是因被告与他人的民事纠纷导致,与原告的转款行为无关,且金钱属于种类物而非特定物,被告以该款项被法院查封为由拒不归还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冬庚返还不当得利款2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原告任冬庚已垫付),由被告吴川负担(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任冬庚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冰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品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