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景学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0号之一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刘景学,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移送追缴被执行人刘景学罚金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景学车辆(一台)档案,未能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刘景学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