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兴正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兴正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54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纺西路与百家大街交叉口东北角康业建材装饰城10层。法定代表人:赵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兴正学校。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黄粱梦镇。法定代表人:郑继兴,该学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金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正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兴正学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2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