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15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15日权利人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王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世纪大道交汇处富丽大酒店2栋1单元27层5室的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姜家畈村宏德嘉园M4M5栋1-2层1、2、3、4、5号共5套门面房等过户至杨某所有;向杨某支付30万元补偿款,负担案件受理费28381元、执行费482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