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彭泽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禹亮任,湖南中铭置业有限公司,彭泽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禹亮任。被执行人湖南中铭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泽舜。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禹亮任、湖南中铭置业有限公司、彭泽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确定,委托湖南恒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南中铭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宁乡县玉潭镇xx号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3月9日作出湘恒永房评字【2016】第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产价值为xx万元。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7日、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14日依法委托长沙嘉明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均因投资收益小,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由于抵押物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拟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否,请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