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刑初12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男,1989年5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监利县。2009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12日,因盗窃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月24日,又因盗窃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利县公安局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监利县人民检察院以监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平与同伙“该该”(另案处理)窜至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巷18号,盗得居民杨某家的保险柜,内有一条黄色金属手链。经价格鉴定,该手链价值170元。2016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平与同伙“该该”窜至容城镇粮贸一巷与粮贸路十字路口附近,盗得居民孔某的一辆蓝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00元。2016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平与同伙“该该”窜至容城镇玉皇台一巷附近,从玉皇台一巷37号屋内,盗得张某的一辆红黑色的“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的被盗“雅迪”牌电动车、“豪爵”牌摩托车均已发还失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公诉机关针对本案提出了监检公诉量建〔2017〕79号量刑建议书,认为被告人黄平具有盗窃金额5870元、入户盗窃二次、累犯、自愿认罪(庭审中补充)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平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平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平与同伙“该该”(另案处理)进入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巷18号住宅内,盗得被害人杨某家中的保险柜一个,内有一条黄色金属手链和其他物品。经价格鉴定,该手链价值170元。2.2016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平与同伙“该该”到监利县容城镇粮贸一巷与粮贸路十字路口附近,盗得被害人孔某的一辆蓝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经价格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300元。3.2016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平与同伙“该该”来到监利县容城镇玉皇台一巷附近,进入玉皇台一巷37号住宅内,盗得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红黑色的“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经价格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400元。监利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日扣押了被告人黄平租用的监利县容城镇常安一巷45号室内的摩托车、电动车11辆(车架号、电机号及颜色详见扣押清单),并于2016年12月9日和13日将其中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和一辆“豪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分别发还给了被害人孔某和张某。监利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6日搜查了被告人黄平位于粮贸西路租用的住房,扣押了室内的黄金手饰、手机、计算机、香烟、白酒、红酒等物品若干(具体数额详见扣押清单七张)。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购车发票、发还收条等相关书证;证人刘某2、万某、李某2、周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杨某、孔某、张某、李某1、柳某、刘某1等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平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入户盗窃,在两年内多次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遗漏了有关量刑情节,本院应予调整,但调整后的刑期仍在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罚金由被告人黄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黄平盗窃所得黄色金属手链一条,由监利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杨世海;扣押的其他物品由监利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云成审 判 员 郭邦林人民陪审员 蔡明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