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田梅与姜士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姜士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35号原告:田梅,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被告:姜士超,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梅诉被告姜士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梅起诉。诉讼费用2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