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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田梅与姜士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梅,姜士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835号原告:田梅,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被告:姜士超,男,1991年5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梅诉被告姜士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经本院邮寄送达查无此人,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梅起诉。诉讼费用2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