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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勇利、李小芳等与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勇利,李小芳,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268号原告:吴勇利,男,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李小芳,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仙居县白塔镇振兴路镇政府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6203239—0。法定代表人:应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叔美,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勇利、李小芳与被告浙江中苑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吴勇利、李小芳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又未向本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勇利、李小芳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