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温震洪、徐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震洪,徐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温震洪,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仕华,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温震洪申请执行徐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二初字第83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温震洪借款3,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75元,并交纳执行费37,400元,合计人民币3,549,975元。但被执行人徐仕华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小伟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钟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