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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桂芹与戴景玲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芹,戴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田桂芹,女,195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申哲民,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戴景玲,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田桂芹与戴景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景玲给付赔偿款4529.74元。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戴景玲已自动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