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桂芹与戴景玲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芹,戴景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853号申请执行人田桂芹,女,1955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申哲民,男,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执行人戴景玲,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田桂芹与戴景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景玲给付赔偿款4529.74元。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戴景玲已自动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