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张峰、郑波江、曹作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张峰,郑波江,曹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8执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东燕,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晁利,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峰,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波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曹作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与张峰、郑波江、曹作斌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汤原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林 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集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