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038号起诉人:王晓琴,女,汉族,1978年10月4日,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王晓琴诉被告重庆三品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17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的债权人重庆博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重庆博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特将于重庆三品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438010.74元债权中的120000元债权给受让人王晓琴,该120000元由受让人王晓琴自行向重庆三品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取。2017年5月5日,重庆博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事项告知重庆三品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人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000元;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与重庆博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如有争议,在受让方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是针对起诉人与重庆博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发生争议的约定,对被告重庆三品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无约束力。现起诉人未提供本院管辖的依据,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晓琴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