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吕二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0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临夏市人民检院。被告人吕二虎,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6205231985********,小学文化,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家住天水市甘谷县武家河吕家岘村吕家岘**号,农民。无前科。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临夏市人民检察院以临市检诉(2017)第102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二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二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吕二虎和欧洲、陈永乾、陈千聪、翁明枝在临夏市庆胜东路陈方五社88号出租屋中饮酒,后被害人欧洲与被告人吕二虎发生口角互殴,吕二虎用一把折叠刀将欧洲左胸部戳伤,经临夏州公安局法医鉴定:欧洲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害人欧洲与被告人吕二虎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被告人吕二虎自愿赔偿被害人欧洲的医疗费、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3000元。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二虎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在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判处,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二虎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二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永平审 判 员 舍伟真人民陪审员 马亚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拜文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