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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陈来民与孙纪波、高纪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来民,孙纪波,高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陈来民,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孙纪波,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高纪明,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来民与被执行人孙纪波、高纪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3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