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8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8563号原告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丹湖社区泗黎路润塘工业区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99114L。法定代表人林丽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联华,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小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李松萌社区炮台路30路6楼,组织机构代码07038461-X。法定代表人许汝阳。被告许汝阳,男,汉族,1982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松滋市,上列原告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许汝阳拖欠其货款人民币515729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15729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3228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5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实际支付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15729元未支付属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日向原告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157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5157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光宝光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80元,由被告深圳市华辰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苑广玲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洋书 记 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