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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71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袁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