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71号原告:黄某,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袁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