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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薛跃忠与被告李宪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跃忠,李宪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公主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61号原告薛跃忠,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宪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明,系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责人段立国,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薛跃忠与被告李宪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公主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薛跃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薛跃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跃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薛跃忠负担550元。审判员  李佳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