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余龙与杨建岳、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余龙,杨建岳,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635号原告:郝余龙,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岳,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54624376N,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紫霞村。法定代表人:唐耀定。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英杰,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35309439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1号。负责人:李晓敏。原告郝余龙与被告杨建岳、常熟市鑫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郝余龙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余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郝余龙负担。审判员 唐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