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2017年3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3日对其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的情况下独自驾驶一辆无牌照的绿色“重骑”牌两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宝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宝光大道新光路口时遇到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某因无证驾驶害怕被查处,遂快速驾驶摩托车逃避检查后又继续行驶至东环路路口时,又遇到交警大队民警梁某向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罗某为继续逃避检查,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加速驾驶摩托车强行冲撞,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梁某撞伤。经四川华西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脑颅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指认现场的照片及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情况说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处扣押“重骑”牌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再综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及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二、作案工具“重骑”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楷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