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与余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余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2287号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马鞍山南部新城B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松,男,汉族,1976年9月3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诉被告余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桐梓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冉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吴永莎书 记 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