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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孟庆龙、马建军、仓定群、陈延德、闫绳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孟庆龙,马建军,仓定群,陈延德,闫绳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3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3173282-7,住所地嫩江县嫩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刁庆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谷春增,该行职员,现住嫩江县。被告:孟庆龙,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马建军,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仓定群,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陈延德,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告:闫绳合,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被告孟庆龙、马建军、仓定群、陈延德、闫绳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孟庆龙已将借款全部偿还原告,故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云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