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志荣与张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荣,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荣。被执行人:张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荣与被执行人张雪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辽0103执160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 江执行员 张朝阳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家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