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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文俊与杜仁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俊,杜仁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028号原告:王文俊,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阮宝富,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仁军,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梁明,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俊与被告杜仁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俊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曦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