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熟新城鑫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杨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新城鑫织造有限公司,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杨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4489号申请执行人:常熟新城鑫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37859-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工业二区周行。法定代表人:温振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建新,常熟市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87号501-502室。法定代表人:高红云,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存,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生,住南京市白下区。申请执行人常熟新城鑫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杨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一、确认被告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4.8万元,双方协商实按20万元分期偿还,自2015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二、第三人杨存对被告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剩余货款总额24.8万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由被告南京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1255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存名下位于南京市白下区庆盛园3幢502室房屋,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存名下银行存款61000元,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房屋有银行抵押权,故暂不便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两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160000元,扣除法院已扣划的58700元,尚有余款101300元;此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51300元;执行费2300元由杨存负担(已从法院扣划的款项中支付)。目前实际执行到位58700元。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屏蔽失信人信息。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齐晓东审判员 池仲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仇正洋书记员 胡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