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阳与徐建忠、李璇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阳,徐建忠,李璇,李圣杰,薛瑞红,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阳,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忠,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璇,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忠,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圣杰,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瑞红,女,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杰,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三环路18号C5#406室。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许阳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忠、李璇、李圣杰、薛瑞红、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宗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