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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阳与徐建忠、李璇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阳,徐建忠,李璇,李圣杰,薛瑞红,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1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阳,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忠,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璇,女,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忠,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圣杰,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瑞红,女,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杰,男,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三环路18号C5#406室。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许阳因与被上诉人徐建忠、李璇、李圣杰、薛瑞红、徐州市金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宗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