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桂枝与李红艳、胡振芳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枝,李红艳,胡振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401号原告:罗桂枝。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义、古剑,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艳。被告:胡振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罗桂枝与被告李红艳、胡振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桂枝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罗桂枝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桂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2元,免交。审 判 长 李 愿审 判 员 王 荣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