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121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45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文,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属自愿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由李雪英负担。审判员  安旭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维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