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夏佳佳与王云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佳佳,王云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特12号申请人:夏佳佳,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申请人:王云花,女,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佳佳撤回申请。审判员 史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