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宏平、魏薇与被执行人汪杰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平,魏薇,汪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丁红平,男申请执行人:魏薇,女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统兰,女被执行人:汪杰平,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丁红平,魏薇与被执行人汪杰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平利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日作出的(2001)平刑初字第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杰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汪杰平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丁红平赔偿款19144.83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魏薇赔偿款8406.51元,交纳��行费313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汪杰平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故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汪杰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一、被执行人汪杰平于2014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现已离婚,婚生子女二人(均未成年)由其母亲代为抚养,祖孙三人现居住在村委会为其母搭建临时房屋内;被执行人家庭于2017年被村组织评为村精准扶贫户。二、被执行人汪杰平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汪杰平长年外出未归,下落不明。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6执恢1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