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行审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局长。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唐家村六社。法定代表人李天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因该案程序有瑕疵自愿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合川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6〕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梁洪川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明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