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文照平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文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勤俭路81号附1-1,组织机构代码79586517-0。法定代表人:马方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伦,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文照平,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照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照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阅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照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文照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文照平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6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彭 超代理审判员 李东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仁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