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李晓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李晓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被告:李晓博,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晓博所有的位于东营区康洋路168号进行拍卖,以实现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处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实现优先受偿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晓博所有的位于东营区康洋路168号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佳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