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渭南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渭南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227号原告:邢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蒲城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本区西五路行政商务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渭南市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邢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7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萌代审 判员 许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文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