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7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加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太悦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加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太悦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752号之一申请人:杭州加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墅上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567275752。被执行人:杭州太悦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天目山镇白鹤村,组织机构代码07096898-1。申请执行人杭州加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杭州太悦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杭州太悦炊具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杭州太悦炊具有限公司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杜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