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强诉刘向阳、李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刘向阳,李炎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3号原告刘建强,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大塘角8栋301号。被告刘向阳,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55号1栋202房。被告李炎炎,女,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冶金街道友爱社区居委会怀窑里2栋38号20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强诉被告刘向阳、李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向阳、李炎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刘建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耀宇审 判 员 陈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