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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建强诉刘向阳、李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刘向阳,李炎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5民初63号原告刘建强,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松柏镇大塘角8栋301号。被告刘向阳,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55号1栋202房。被告李炎炎,女,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冶金街道友爱社区居委会怀窑里2栋38号202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强诉被告刘向阳、李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向阳、李炎炎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刘建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耀宇审 判 员  陈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