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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俊强与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强,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545号原告张俊强,男,23岁,1994年1月1日,地址:安阳县崔家桥乡.被告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高新区丰华路285号3幢,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张俊强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