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9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俊强与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强,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545号原告张俊强,男,23岁,1994年1月1日,地址:安阳县崔家桥乡.被告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高新区丰华路285号3幢,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本院在审理张俊强河南达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强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妙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