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建军、王锐、普改变与肖航、吴末珍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王锐,普改变,肖航,吴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汉族。申请执行人普改变,女,193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汉族,。被执行人肖航,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末珍,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王锐、普改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王建军、王锐、普改变与肖航、吴末珍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航、吴末珍给付赔偿款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末珍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北路什字东北角东方世纪城1幢3单元19层31901号房屋一套,因未查到被执行人肖航、吴末珍名下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均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