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叶晓燕、付会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燕,付会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58号申请执行人叶晓燕,女,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付会诗,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叶晓燕申请执行付会诗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02558.22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付会诗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本案在一审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对付会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人民××路××单元××楼××号的住房(面积*平方米,业务件号:权*)进行了查封,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又对该房进行了轮后查封,该房在2015年7月27日设置了抵押(业务件号:抵*,权利价值*万元,抵押权人为邱某),该房现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