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于钦战与青岛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钦战,青岛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57号原告:于钦战,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北泥社区。法定代表人姜建伟。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钦战与被告青岛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北泥社区查找该单位,但未能查找到。在原告未能另行提供被告确切地址的情况下,本院告知原告,可以以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但原告不同意以该方式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钦战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115元,全额退还原告于钦战。审判员 魏 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