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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民初1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曾和清与曾祥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和清,曾祥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102号之二原告:曾和清,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袁在东,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祥贵,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和清与被告曾祥贵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曾和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和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和清撤诉。本案受理费11929元减半收取5964.5元,财产保全费4584元,共计10548.5元由原告曾和清负担。审 判 长  曾立宏人民陪审员  袁本国人民陪审员  赵久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