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30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郑度春与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度春,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018号之一原告:郑度春,女,194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2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黄介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度春与被告武汉银鹤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度春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度春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毅然 微信公众号“”